汉书刑法志(汉书刑法志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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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书刑法志中提出的王道之本不包括
汉书刑法志中提出的王道之猛镇本不包括智。
《汉书》,又称《前汉书》,是中国第一部纪传体断代史,“二十四史”之一。由东汉时期史学家班固编撰,前后历时二十余年,于建初年中基本修成,后唐朝颜师古为之释注。
其中《汉书》八表由班固之妹班昭补写而成,《汉书》天文志由班昭弟子马续补写而成枝老粗。《汉书》是继《史记》之后中国古代又一部重要史书,与《史记》《后汉书含并》《三国志》并称为“前四史”。
《汉书》全书主要记述了上起汉高祖元年(公元前206年),下至新朝王莽地皇四年(公元23年)共230年的史事,包括纪十二篇,表八篇,志十篇,传七十篇,共一百篇,后人划分为一百二十卷,全书共有八十万字。
在叙事上,《汉书》的特点是注重史事的系统、完备,凡事力求有始有终,记述明白。这为我们了解、研究西汉历史,提供了很大的方便。至今,凡是研究西汉历史,无不以《汉书》作为基本史料。
在体裁方面。《汉书》与《史记》同为纪传体史书。不同的是,《史记》起于传说“五帝”,止于汉武帝时代,是一部通史;而《汉书》却是专一记述西汉一朝史事的断代史。这种纪传体的断代史体裁,是班固的创造。以后历代的“正史”都采用了这种体裁。这是班固对于中国史学的重大贡献。
求《汉书刑法志》原文及翻译
原文及翻译:
古文直译的具体方法主要有对译、移位、增补、删除、保留等。
1.对译
对译是按原文词序,逐字逐句地进行翻译。这是直译最基本的方法,也是直译的第一个步骤。古今汉语词序一致,句法结构相同的句子,今译时不用改变原句词序,只要从现代汉语中选择恰当的词语来翻译原句中的字词就可以了。
对译的好处是逐字逐句落实,可以避免漏译——漏译是初学时经常出现的问题。由于古今汉语句子结构的相同之处很多,所以凡是能够对译的地方都要对译。对译有困难或对译后意思表达还不够清楚、句子不通顺的,才能用移位、增补等方法作适当的调整。
2.没帆移位
移位是指古代汉语某些词序与表达方式与现代汉语槐察氏不同,翻译时要按现代汉语表达习惯移动词语位置。
3.增补
增补是指古代汉语省略或表达过于简古的地方,今译时要作必要的增补。
增补词语时应该慎重,要“惜字如金”,只有在不增补词语原意就无法表达清楚的情况下,才能增补。
4.删减
与“增补”相反,删减是指原文中个别词语可以删掉不译。文言文中某些表达方式和某些虚词,现代汉语中已不再使用,也没有类似的句法结构和相应的虚词,遇到这种情况,只要译文已把原文的意思表达清楚了,个别词语可以不译。
5.保留
保留指原文中有些词语可以不译而直接保留在译文中。
凡古今意义相同的词语,特别是许多基本词汇,如人、牛、山、草等,当然可以保留不译;象一些表示已经消失的古代事物的词语,诸如人名、国名、历史地名、民族名及官号、年号、谥号、特殊称谓、特殊学术用语以至专业术语等,一般都可保留不译。
上述五种具体方法中,对译是最基本的,其他几项则是根据具体情况在对译铅散基础上的调整。我们在今译时应当灵活运用各种方法,以求既准确地译出原文内容,又行文通畅,符合现代汉语的语法规范和表达习惯。
[img]汉书刑法志原文及翻译
汉书刑法志原文及翻译如下:
原文:
汉文帝即位十三年,齐太仓令淳于意有罪当刑,其女缇萦,年十四,随至长安,上书愿没入为官婢,以赎父刑罪。帝怜悲其意,即下令除肉刑。
丞相张苍、御史大夫冯敬议,请定律,当斩右止者反弃市,笞者杖背五百至三百,亦多死,徒有轻刑之名,实多杀人。
其三族之罪,又不乘时建明,以负天子德意,苍、敬可谓具臣矣。史称文帝止辇受言,今以一女子上书,躬自省览,即除数千载所行之刑,曾不留难,然则天下事岂复有稽滞不决者哉?所谓集上书囊以为殿帷,盖凡囊封之书,必至前也。此文出自南宋洪迈所写的《容斋续笔》。
翻译:
汉文帝即位的第十三年,齐地担任管理接收漕粮的太仓令淳于意,有罪得受刑罚,他的女儿缇萦,才14岁,随着押淳于意的差役一同到了京城长安。缇萦上书汉文帝,愿自己去充当官婢,以换取免除父亲的刑罚。
文帝怜悯她的孝顺,免了她父亲的罪,并下令废除肉刑。丞相张苍和御史大夫冯敬商议,请重新制定刑律,结果,本来应当砍去右脚的,反而改为杀头的死刑,该定拷打的,要在脊背上打五百或三百了,亦多有被打死的。空有减轻肉刑的名义,实际上反而多杀了人。
至于株连三族的大罪,又不趁修订刑律时加以改变确定,结果实在是辜负了皇帝怜恤犯人的好意,张苍和冯敬真可谓是不称职的臣子了。
史书上称汉文帝能停下车听取百官和人民的意见,如今以一个女子上书,能亲自批阅,并因此立即废除沿用了几千年的肉刑。
没有一点留难,如像这样去处理天下的事,还有什么事会拖拉不决的呢?如果皇帝要用装意见书的囊袋来做宫殿前的帷幕,那么装有奏书的袋子就会源源不断地收到了。
汉书刑法志梗概
《刑法志》是《汉书》中的一篇。但是除了《汉书》以外,《隋书》,《旧唐书》等多部史书都有这样的篇目。主要介绍的是关于法律刑罚的情况。
《汉书刑法志》是中国封建社会第一部叙述刑法制度发展史的专著。作者班固以“德主刑辅”的观点,评述了夏商周以来法制及其变革的功过得失。《汉书刑法志》的前半部分首先对夏商周、春秋战国以及秦朝的法治变革进行了阐述,并未详尽阐述作者自己的观点,但含禅从作者举例时引用的一些文献中,依然能看出其重礼轻刑、轻视法律的思想。
文章开篇两段对中国中国古代刑法的产生的原由进行了说明,“爱待敬而不败,德须威而久立,故制礼以崇敬,作刑以明威也”,“上身卓然先行敬让博爱之德者,众人说而从之”,“圣人既谈颂尘躬明哲之性,必通天地之心,制礼作教,立法设刑,动缘民情,而则天象地也”。可以看出,统治者在法与礼制的产生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之后三至六段作者以兵刑不分的观点,阐述了春秋战国到西汉的刑法的发展过程,由于作者把用兵当做行“行大刑”,所以作者说用兵其实就是阐述刑法的发展状况,但作者秉承仁义用兵(刑)为上,文武(礼治与法治)相配为立法治国的原则,“治其赋兵教以礼谊之谓也”,“言以仁谊绥民者,无敌于天下也”。而穷武极诈,滥用刑法则是下策。作者在第七段提出了自己“德主刑辅”的观点,“文德者,帝王之利器也;威武者,文德之辅助也,夫文之所加者深,则武之所服者大;德之所施者博,则威之所制者广”。后面几段主要结合“刑新邦用轻典,刑平邦用中典,刑乱邦用重典”的观点,引用西汉以前的一些例证来说明法制对治国理政的负面作用。以上就是我目前所阅读部分的主要内容,下面来谈谈我的感想。
《汉书》的作者班固生活在东汉时期,当时儒家思想已经取得了在思想界的统治地位。西汉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治国理政思想得到了汉武帝的推崇,将其作为西汉的主流统治思想,并作为我国古代封建社会的正统思想。班固作为东汉学者,自然尊崇儒家思想。应该看到的是,西汉以后的儒学已经不是春秋战国时期孔子孟子所单纯信奉的儒家思想,它根本的目的是为了迎合统治阶级的需要,以儒家为基础,融合了法家、道家、墨家等学派的一个“大杂烩”的思想体系。尤其是融合了法家的思想,相信当时汉朝的学者也是看到了法家思想在维护统一多民族国家中所能够发挥的作用。同时,从作者笔下也可以看出,他主张的是“德主刑辅”的观点,对“刑”与“礼”的地位有着明确的划分,强调“本末有序”,坚持“用之有本末,行之有逆顺耳”,法律在当时只是被看作辅助礼制的工具。同时,我想到了汉朝时重要的一个断案制度——春秋决狱,即在断案的时候依据儒家经典、春秋大义进行裁决,在审判案件的时候考虑行为人的内心动机,“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可见,法律在当时的司法背景下只是礼制的“辅助者”,礼制对法律的施行有着指导作用,只有在礼制的指导下,法律才能更好地发挥它的作用。同时,作者其实是一种兵刑不分的观点,将军事制度看成一种“刑法”,谓之“大刑”,“大刑用甲兵,中刑用刀锯,薄刑用鞭扑”,讲述了远古及夏、商、周以兵定天下,以文德教导百姓及编制军队,立武治国的历史。
但是,作者主张“德主刑辅”的思想的同时,没有很好的处理法律的地位以及没有正确认识法家思想,作者这方面的观点,我不敢苟同。首先,作者兵刑不分的论述方式有失偏颇。对外用兵属于一国的“外交”范畴,而一国的法律则属于“内政”问题。当今法学界有关于法律“属地效力”的界分,相信在当时秦国的法律也不会对齐国的人民产生约束力。所以法律根本上属于一国的“内政”问题,只对其管辖下的人民有普遍约束力,不能与对外用兵混樱闭为一谈。作者将对外用兵作为用兵刑合一的思想对其观点进行论述,其所引用的范例也多是涉及军事用兵方面的例子,却没有更多地引用涉及“内政”方面的例子,其论点的说服力上打了折扣。其次,作者没有很好的认识法家思想的精髓。法家强调君主制定良好的法律治理国家并严格执行,强调君主治理国家要将法、术、势三者有机结合。作者引用的吴起、商鞅等例子,将这些法家学者看成了“狡诈之士”,只看到了他们破坏了“礼制”,“上势利而贵变诈,施于暴乱混嫚之国,君臣有间,上下离心,政谋不良,故可变而诈也”。而没有看到“术治”在治理国家、维护君主权威中所发挥的作用。对于“法治”,作者在叔向与子产的对话中也没有很好地看待其作用,同样只看到了“法治”对礼制的破坏,而没有对“法治”在治国理政 中的作用进行分析,并引用圣人孔子的话来反对子产“铸刑书”的行为。另外,更为偏颇的是,作者错误地将法家思想看成秦朝二世而亡的根本原因。在第十一段中,对秦国商鞅变法到秦朝重刑治国进行了简要说明,体现出了法家思想造成秦朝灭亡的观点。我认为,应该正确区分法家思想在秦国时期与秦始皇统一六国建立秦王朝后所发挥的不同作用。在战国时期,秦国任用商鞅变法,“燔诗书而明法令”,奖励耕战,维护君主的无上权威,使秦国迅速成为了当时的强国,为之后统一六国奠定了基础。可以说,在这一阶段,法家思想是发挥了积极作用,这一点已经得到了学界的共识。然而,秦始皇统一全国后,虽然表面上还是遵循法家的思想,但是实际上已经背离了法家的思想宗旨,更多是一种极端的国家主义,同时也没有根据统一全国后社会状况的变化相应的修改其法律,违背了法家早期思想家倡导的“礼法以时而定,制令各顺其宜”的思想。同时,到了秦二世时期所实行的严刑峻法已经背离了法家所倡导的“以刑去刑”的精神以及重刑主义的要求,完全变成了一种赤裸裸的国家恐怖主义。因此,秦朝由于严刑峻法不得人心而被推翻不假,但是,认为是法家思想造成了秦朝的灭亡,这种看法是有失偏颇的。
当然,汉书作为官方编著的史书,必然要打上时代的烙印,折射出统治者的意志,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江山稳固。因此,必然要为自己政权的合法性找出一个论点,所以,在思想领域批判法家、尊崇儒家,把秦朝灭亡的原因归结为法家思想的错误也就不难理解了。毕竟,历史历来都是由取得江山的人来书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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